索引号: | 014280621/2018-1428152 | 信息分类(主题/组配/体裁): | 城乡建设(含住房)/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文号: | 东政办发〔2018〕36号 | 关键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东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概述: | 关于印发东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东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推进土地整治,助推全县精准扶贫开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资金(以下简称收益资金),是指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转让价款及衍生收入等。
第三条收益资金使用原则
(一)“三优先”原则。优先用于农村经济薄弱地区农民拆迁补偿、土地整治、涉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用于指标转让地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用于石梁河库区和经济薄弱村扶贫开发和精准扶贫。
(二)专款专用原则。收益资金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收益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先申报后使用原则。收益资金使用的乡镇(街道、场)、各园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执行,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财政局复核,报县政府。
第四条收益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农民搬迁补偿。包括宅基地补偿、青苗补偿、房屋搬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土地整治支出。对增减挂钩地区腾出的建设用地以及周边连片农用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以达到高标准农田的要求。
(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增减挂钩地区涉农配套设施,新建集中居住区的水、电、路、通讯、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村级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出。
(四)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扶贫开发支出。
第五条收益资金管理流程
(一)资金汇缴。指标交易确认后,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将指标交易所取得的价款缴入县财政专户。
(二)资金使用。根据项目进度进行付款,项目开工后,可预拨付部分启动资金,由乡镇(街道、场)、各园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三)资金结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方案实施竣工后,乡镇(街道、场)、各园区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并申请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乡镇(街道、场)、各园区应及时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对项目竣工验收也可组织第三方验收。县财政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拨付项目余款。
第六条收益资金作为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严禁用于化解以前年度债务;严禁用于抵顶以前年度的工程欠款;严禁用于扶贫开发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将收益资金进行抵(质)押;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含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公用经费和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等支出;严禁用于其他各种与收益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各乡镇(街道、场)、各园区要专账核算收益资金收支,实现资金封闭运行。
第七条县审计、监察部门对收益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