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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80621/2018-1428152 信息分类(主题/组配/体裁): 其他/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5-24
文号: 东政办发〔2018〕38号 关键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东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概述: 关于印发《东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4

 

东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认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在探索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确认基准日

登记基准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我县登记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8630日。

三、确认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2.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4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已明确成员身份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且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通过,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虽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或国企,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4.其他不能明确确认成员身份,经已明确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且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讨论未通过的。

(三)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问题:

1.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又继续深造的学生),上学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997年以来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后,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服兵役人员。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服刑人员。本村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服刑,丧失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保护妇女权益,尚未在嫁入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须提供镇、村出具的证明)的出嫁女,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已婚人员,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本人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或者婚后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确认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或丧偶后,户口仍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确认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落户农村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落实回城政策时将户口“农转非”, 目前仍在原村生产、生活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自费购买取得小城镇户口,未享受财政供养社会保障的,目前仍在原村生产、生活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政策将户口“农转非”,未享受财政供养社会保障的,目前仍在原村生产、生活的,应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经已明确成员身份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且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决定是否确认其成员身份。

(四)登记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常确认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其他情形。经已明确身份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且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同意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确认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具体负责,在乡镇、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户为单位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2.成员名册初、再榜公示。将成员名册向全体村民进行初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对成员名册存在异议的,经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新审核后,向全体村民进行再榜公示(时间不少于4天)。

3.签字确认成员名册。初榜、再榜两次公示后,在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将成员名册提交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表决,且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签字确认。

4.成员名册终榜公示。将签字确认的成员名册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5.存档备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存档,成员名册报县、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

1.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具体的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2.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与本意见不同的,按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

3.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4.本意见只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5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