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用户名:
密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登录  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 东海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4280621/2018-1428152 信息分类(主题/组配/体裁): 银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金融办 发文日期: 2018-06-28
文号: 东处置发〔2017〕9号 关键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东海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概述: 关于印发东海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海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省、市处置办统一部署,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东海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经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海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5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苏处置发﹝201610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连处置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协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涉众范围较小的非法集资苗头时期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属地负责原则,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置办”)牵头,各乡镇(街道、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举报东海县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集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有关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处置办进行举报。对于未在当地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的,举报人应向其工商注册地处置办举报。对于在东海县内既未注册登记、也未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直接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举报人应向其总部所在地省份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请求协助移交线索的,各乡镇(街道、场)应予以协助,但不按有奖举报受理。

非法集资有奖举报不替代各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现有行政处罚机制。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者报案等法定途径解决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民事行为相对人、犯罪活动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提供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举报奖励评定和发放的工作需要,参加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以书信、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笔录等形式实名举报。

第六条 为方便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县处置办和各乡镇(街道、场)应公布通讯地址、工作电话、分管领导信箱等信息。其中,县处置办依法受理各类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但是不受理举报人参与有奖举报的申请。对于涉嫌违法违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线索,各乡镇(街道、场)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真实有效信息。

(二)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确凿的线索和证据(如交易合同、财务单据,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虚假宣传和承诺高利回报等书面证明材料),对依法查处有直接帮助。

(三)举报事项未被有关部门事先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刑事立案和刑事判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或者对非法集资起重要协助作用。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含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营业网点)、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直接帮助的,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认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建议如下: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三)举报涉嫌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涉及集资参与人1000人以上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再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认定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举报奖励认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奖举报人。未获得领取举报奖励书面通知的,视为未获奖。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举报奖励书面通知,到指定地点填写涉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领表。经审核通过后,奖励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各地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及保管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场)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和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或者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场)、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信访举报材料,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事项和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因信访举报属敏感信息,县处置办和各乡镇(街道、场)不接受公众对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对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场)应向县处置办报备涉嫌非法集资有奖举报实施细则、通讯地址、工作电话、分管领导信箱等信息。如有更改变动,应及时公布和报备。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向县处置办报送上一季度涉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处置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东海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