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用户名:
密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登录  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 公益救助
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规范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以及《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连发〔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时,对申请或已享受相关救助、帮扶政策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困难家庭),委托市、县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三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依法核对、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客观公正、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核对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分利用核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会商协调解决核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必要核对工作经费,保障核对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核对工作格局。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在市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做好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同级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县区核对机构,是政府批准设立的,负责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具体实施的机构,承担同级核对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具体承担核对委托、核对开展、核对结果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参与核对部门是指与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必要信息数据紧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参与核对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系统,通过提供数据接口,与核对机构建立核对对象数据信息连接和交换通道,实现在线比对。尚不具备在线比对条件的部门及单位,可通过制作电子表格等形式进行数据交换。

参与核对部门经核对对象授权,根据核对工作要求,及时向核对机构提供与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必要信息,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完整。

第七条参与核对部门及职责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违法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在职、退休人员,就业、失业人员登记信息,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殡葬、社会组织、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住房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交易信息、个人住房信息(含享受保障房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就学、助学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质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纳税等信息。

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援助信息。

农委部门负责提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信息。

农机部门负责提供农用车辆登记信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贷款信息。

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等信息。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总工会负责提供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其他未列入数据由相关部门根据核对需要及时提供。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对工作由县区核对机构承担;有跨县区核对需求的,由县区核对机构向市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

第九条核对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核对,提升核对专业化程度,提高核对效率。

第十条市、县区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章核对对象及内容

 

第十一条核对对象是指申请享受和已享受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帮扶政策的家庭成员。具体核对对象认定范围按申请事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核对内容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婚姻、就业等信息。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情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信息。核对对象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房产、机动车辆、农机具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具体核对内容按申请事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核对程序

 

第十三条核对机构应坚持以信息化、实时化核对为发展方向,根据核对信息数据来源、数据特点、数据整合程度,采用与本地区核对技术与核对能力相适应的核对模式高效开展核对工作。

(一)核对系统自动比对。运用核对信息系统,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数据库对接,将需要核对的困难家庭相关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

(二)部门数据交换比对。参与核对部门按照核对机构提供的核对对象名单,做好困难家庭相关数据的核对工作,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

(三)参与部门反向比对。委托部门将已享受社会救助、低收入农户帮扶政策的家庭成员动态更新数据,及时提供给参与核对部门。当核对对象实名下登记的核对内容发生变动时,参与核对部门及时将变动情况推送给委托部门。

第十四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一般包括:核对委托、信息获取、开展核对和结果反馈四个阶段。

(一)核对委托。委托部门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认定标准,明确要核对的内容,并提交《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与核对机构协定核对结果反馈形式及时限等事项。核对机构对委托核对事项进行审核评估,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缺乏政策依据的委托不予受理。

(二)信息获取。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委托部门要根据核对机构提出的核对数据格式,在2个工作日内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对象签订的《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扫描件,格式见附件)和核对对象基本数据表。委托部门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核对机构对委托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核对授权书、数据表)应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核对规范的材料退回委托部门重新整理,并告知原因。

核对机构根据核对内容,需要相关参与核对部门协助核对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参与核对部门发送核对请求,并做好相关核对数据对接。

(三)开展核对。核对机构及参与核对部门确定核对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认定标准,采用与当地实际相适应的核对模式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工作。

(四)结果反馈。参与核对部门要在约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向核对中心反馈,并对核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核对中心要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委托部门。其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核对结果同时反馈给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委托部门收到核对结果后,对存疑问题要及时提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核查,隐瞒不报的应严肃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问责,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委托部门。委托部门督促申请事项审批部门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申请或已享受相关救助、帮扶政策对象数据库及时更新。同时,申请事项审批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认定标准,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确保困难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核对工作开展频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的核对对象动态管理频次确定。特殊情况下需要提高核对频次的,需由委托部门与同级核对机构主管部门会商。

第十七条核对机构与参与核对部门和委托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时,可根据具体核对事项内容签订核对工作协议,协定建立常态化核对机制,减少周期性核对业务交接环节。同时,核对数据交换按照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核对数据交换与核对结果反馈可留痕、可追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核对机构和委托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核对机构和相关参与核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核对工作规范,对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条核对机构和相关参与核对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核对机构、参与核对部门及委托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制度,需委托核对机构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民政局商市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附件

 

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申请,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授权并自愿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指定的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经济信息的核查:

一、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愿放弃申报、退缴已享受的相关救助待遇,并接受管理机关依规给予的处罚。

二、本人及全家授权并自愿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指定的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查,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房产、工商、税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涉及的所有经济信息。同意按有关规定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三、我们全家共同委托户主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其申报行为代表全家意愿。

四、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放入申报资料中,一份作为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依据并留档。

 

 

 

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签名)

?

家庭关系

身份证号码

同意核查

签名

备注(指模)

?

户 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困难家庭成员须签名并在备注栏盖指模印(右手大拇指);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

 

授权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