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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组织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属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管,规范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经研究,决定对县属社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年5月—7月
二、检查范围和方式
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启动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采取现场查阅档案资料和会计账册、走访座谈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1.社会组织是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情况;
3.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执行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制度情况等;
4.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党政领导在社会组织兼职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财务管理情况
1.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标准,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行为;收取会费,是否“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是否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是否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2.社会组织收取的公益事业捐赠收入或专项用途的资金是否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的要求或专款专用的原则;
3.社会组织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社会组织各项经费支出,是否按照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支,单位、个人是否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5.是否存在乱摊派、乱收费、乱募捐行为;
6.是否存在替主管单位开支办公费用的行为;
7.涉企收费的情况;
8.票据使用、保管情况;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党建情况
1.从业人员中的党员情况;
2.党组织应建未建,未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3.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明显,党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好。
(四)全国志愿服务系统注册情况
1.系统注册人数;
2.志愿活动开展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做到负责人牵头,专人具体实施,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认真检查内部治理结构、运行管理机制、财务管理制度等是否存在漏洞,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依法活动意识。
(二)各社会组织要在5月25日前围绕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报告要对检查内容一一作出回应,并于5月31日前交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基层政权科。
(三)各社会组织要根据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在检查结束2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对经督促仍未按限期整改要求完成换届的社会组织,以及年检年报、等级评估等社会组织执法过程中调查核实存在突出问题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视情节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联系人: 葛淑华 联系电话:87170018
邮箱:947805642@qq.com
2018年5月16日